业务情形:
注:1、对于业务需要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经办人代为扫描、打印或复印。
2、职工为外籍及港、澳、台在沪工作人员的,目前暂无法申请网上租赁提取;职工非外籍及港、澳、台在沪工作人员,职工配偶为外籍及港、澳、台在沪工作人员的,也不可以申请网上租赁提取。
租赁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网签备案)
一、适用范围:
职工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经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三)申请人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五)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应当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租赁合同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
(六)无配偶关系的2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提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本人线上渠道申请
职工应当按网上申请流程,提供身份证明信息、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婚姻信息、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租赁提取时间、租赁提取金额、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信息和手机号码等申请信息。
2、申请人本人市公积金中心管理中心业务网点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据实提供婚姻信息、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租赁提取时间、租赁提取金额、手机号码等申请信息、填报《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并携带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②申请人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③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还应当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三、服务方式:
线下: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线上:
“随申办”。
四、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或信息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进行核验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五、注意事项:
1、配偶参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职工租赁住房属于网签备案范围的,职工经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申请人及配偶)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3000元,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
3、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当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提取时间段应当在租赁时间段内。
4、提取转账发起时,如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的,提取转账中止。
租赁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未网签备案)
一、适用范围:
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租赁住房不属于网签备案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三)申请人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五)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应当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且承诺租赁住房不属于网签备案范围;
(六)无配偶关系的2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提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本人线上渠道申请
申请人本人通过官方线上渠道(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随申办”)申请的,应当按网上申请流程,提供身份证明信息、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婚姻信息、租赁地址、租赁提取时间、租赁提取金额、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信息和手机号码、文书送达地址等申请信息。
2、申请人本人向市公积金中心管理中心业务网点申请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填妥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或有效的无房证明;
(3)申请人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4)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还应当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三、服务方式:
线下: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线上:
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随申办”。
四、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或信息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进行核验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五、注意事项:
1、配偶参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申请人租赁住房不属于网签备案范围的,每户家庭(申请人及配偶)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3000元,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单次提取金额为三个月的提取限额;
3、职工租赁住房不属于本市租赁网签备案范围的,应当承诺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后,因租赁的住房发生变动,且属于本市住房租赁网签备案范围时,将及时终止当前租赁提取业务,办理网签备案后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重新申请;
4、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当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
5、提取转账发起时,如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的,提取转账中止;
6、在提取转账发起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申请人住房租赁等信息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核实租赁地址信息无误的,不影响提取资金的支付时间;如经核实租赁地址信息不符的,将按规定终止业务;
7、申请人应当每年在线确认租赁信息,如租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业务变更或终止,限期内未确认的,租赁提取业务终止。
职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一、适用范围:
申请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按照本市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租赁已纳入本市政府主管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网上签约系统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
(三)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五)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六)无配偶关系的2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提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线上渠道申请:
申请人线上渠道申请委托逐月提取的,按网上申请流程,据实提供身份信息、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婚姻信息、租赁提取金额、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信息和手机号码等申请信息;
2、市公积金中心管理中心业务网点申请:
职工应持以下资料办理提取申请手续,并据实提供婚姻状况、租赁提取金额、手机号码等信息: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申请人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3)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还应当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三、服务方式:
线下: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线上:
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随申办”。
1、委托逐月提取:委托自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时起计算,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可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通过官方线上渠道(包括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随申办”)提交申请信息或前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提交申请材料。
2、补充提取:已支付租赁费用申请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可前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提交申请材料。
四、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或信息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进行核验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五、注意事项:
1、配偶参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申请人申请委托逐月提取的,应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提交申请。
委托逐月提取的,将按月发起审核,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按月进行支付;
(1)每月上半月(每月15日17:00前)完成受理的,当月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每月下半月(每月15日17:00后)完成受理的,当月不予支付,次月提取资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动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2)在申请人申请提取时间段(该时间段最长为合同有效期)内,每月由市公积金中心自动审核通过后,当月的申请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首月或末月租赁时间不足15天的,当月不予支付。
(3)租赁提取业务生效期间内,每月市公积金中心在转账发起前进行自动审核。若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将自动终止提取委托,终止当月租赁时间不足15天的,当月不予支付。
(4)提取转账发起时,如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的,提取转账中止,当月不予支付。
3、申请人申请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的,最晚不得超过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六个月内提交申请。
申请人的补充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一次性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职工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一、适用范围:
申请人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按照本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租赁已经本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
(三)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五)无配偶关系的2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提取条件。
二、 申请材料:
1、线上渠道申请:
申请人线上渠道申请委托逐月提取的,按网上申请流程,据实提供身份信息、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婚姻信息、租赁提取金额、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信息和手机号码等申请信息;
2、市公积金中心管理中心业务网点申请:
职工应持以下资料办理提取申请手续,并据实提供婚姻状况、租赁提取金额、手机号码等信息: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申请人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3)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还应当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三、服务方式:
线下: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线上:
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随申办”。
1、委托逐月提取:委托自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时起计算,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可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通过官方线上渠道(包括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随申办”)提交申请信息或前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提交申请材料。
2、补充提取:已支付租赁费用申请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可前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提交申请材料。
四、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或信息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进行核验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五、注意事项:
1、配偶参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申请人申请委托逐月提取的,应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提交申请。
委托逐月提取的,将按月发起审核,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按月进行支付;
(1)每月上半月(每月15日17:00前)完成受理的,当月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每月下半月(每月15日17:00后)完成受理的,当月不予支付,次月提取资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动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2)在申请人申请提取时间段(该时间段最长为合同有效期)内,每月由市公积金中心自动审核通过后,当月的申请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首月或末月租赁时间不足15天的,当月不予支付。
(3)租赁提取业务生效期间内,每月市公积金中心在转账发起前进行自动审核。若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将自动终止提取委托,终止当月租赁时间不足15天的,当月不予支付。
(4)提取转账发起时,如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的,提取转账中止,当月不予支付。
3、申请人申请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最晚不得超过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六个月内提交申请。
申请人的补充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一次性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职工租赁廉租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一、适用范围:
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租赁廉租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按照本市关于廉租住房相关政策规定租赁廉租住房;
(三)申请人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五)无配偶关系的2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提取条件。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应持以下资料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房屋租赁合同(租金配租方式的还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租金缴纳证明;
(3)申请人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4)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还应当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三、服务方式:
线下: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四、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或信息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进行核验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五、注意事项:
1、配偶参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廉租房租赁费用以季度为单位,即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
多子女家庭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适用范围:
符合本市租赁提取规定的多子女家庭,可申请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中“多子女家庭”,是指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二孩及以上家庭。
多子女家庭的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及配偶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市场租赁住房,或者按照本市相关政策规定租赁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
(三)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
(四)至少一名未成年子女与申请人或配偶在本市共同居住半年以上(含半年);
(五)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提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件、证明婚姻状况的结婚证等材料;
2、多子女家庭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或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本市户籍人员)或上海市居住证(来沪人员);
3、租金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缴纳租金的税控发票;
4、申请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应当同时到场并一次性集中办理,配偶还需提供身份证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按规定可使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电子证照的,申请人可提供本市电子证照,并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三、服务方式:
线下: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线上:
“随申办”(2023年5月底上线)
四、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供申请信息和材料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对申请人家庭信息、租赁信息进行审核。市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信息、租赁信息进行审核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五、注意事项:
1、配偶参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际租金以网签备案合同登记租金为准;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实际租金以网签备案合同以及缴纳租金的税控发票登记的租金为准;
3、申请人可按季度申请提取,两次提取时间至少间隔三个月,申请时间最晚不得超过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六个月内。
4、申请人已按其他现行规定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的,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未足额提取的部分不再补充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