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4日裁定受理上海联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6月12日指定上海华皓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该公司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管理人应依法调查核实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上海联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职工存在应缴未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请联系管理人(联系人: 刘俊;联系电话:13601957241;联系地址:静安区常德路800号B9栋5楼)进行申报。
特此公告。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23日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4日裁定受理上海联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6月12日指定上海华皓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该公司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管理人应依法调查核实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上海联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职工存在应缴未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请联系管理人(联系人: 刘俊;联系电话:13601957241;联系地址:静安区常德路800号B9栋5楼)进行申报。
特此公告。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