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5日裁定受理鑫达智汇(上海)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原名:黑龙江鑫达企业集团(上海)新材料研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3月3日指定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管理人应依法调查核实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鑫达智汇(上海)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原名:黑龙江鑫达企业集团(上海)新材料研发有限公司)职工存在应缴未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请联系管理人(联系人:潘晨啸;联系电话:15900560514;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外滩金融中心S2栋23层)进行申报。

  特此公告。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