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育欢:

  本中心于2024年10月26日向你送达《责令退款决定书》(沪公积金提责退〔2024〕232号)。履行期限已满,你仍未履行本中心作出的行政决定。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中心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主要内容如下: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退回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64561元(个人住房公积金64561元,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中心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