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若干意见》(沪建房管联〔2019〕749号),响应改善多层住宅居住条件的民生需求,减轻职工家庭加装电梯的经济压力,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改善住房条件的作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近期发布了《关于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2019〕4号,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市公积金中心根据《通知》,会同市房管局制订了配套实施的操作细则。

  《通知》明确支持业主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费用。申请范围上,凡按照本市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规定实施加装电梯,项目正式施工后,已先行支付建设资金的业主(房屋产权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申请提取业主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提取业主本人直系血亲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加装电梯中个人支付的建设资金;申请条件上,申请人还应当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无其他生效中的提取业务;申请时间上,对于本市房管部门已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供加装电梯相关信息的项目,自加装电梯项目施工之日起五年内可以提出一次性申请;提取限额上,提取总额不超过业主家庭分摊的电梯建设费用以及实际出资金额,且各申请人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为确保《通知》如期施行,在市住建委的指导下,市公积金中心会同市房管局对长宁区、静安区、闵行区等部分加装电梯项目进行了专门调研,并研究制定了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提取对象及条件、提取金额、申请材料、业务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场所、支付方式等内容。

  下一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切实做好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使住房公积金在支持老旧小区改造、解决“老小旧远”问题、更好满足市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上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