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通过租赁平台核验租赁信息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1号)(以下简称《通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制订了《<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通过租赁平台核验租赁信息的通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通过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申请方式、提取金额、提取时间与方式、提取流程等内容,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通过租赁平台核验租赁信息,一方面是贯彻落实本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总体要求,支持具有真实租赁行为的承租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另一方面也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通过“互联网+服务”,与租赁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免去承租人重复提交纸质材料,提供线上办理业务,实现“不见面”、“零跑路”的服务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