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处罚

  1、单位设立时间在2年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单位设立时间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单位设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1、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0个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0个以上500个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00个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处罚;

  1、对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1)违法所提款额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0%的罚款;

  (2)违法所提款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提款额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对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1)违法所提款额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倍的罚款;

  (2)违法所提款额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提款额在2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处罚

  1、个人以提供虚假材料、虚假信息、虚构用途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在50万元以下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取消其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10%的罚款;

   2、个人以提供虚假材料、虚假信息、虚构用途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取消其1年以上3年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3、个人以提供虚假材料、虚假信息、虚构用途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取消其3年以上5年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听证标准

  (一)对个人处以5000元及以上罚款;

  (二)对单位拟处以3万元及以上罚款;

  (三)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