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业主转让或者抵押房地产时,应提供已足额交纳维修资金的凭证。配备电梯的物业,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7%;不配备电梯的物业,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建筑面积成本价的5%。目前,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为1295元。
  属于售后公房性质,未配备电梯的,本户维修资金余额为房屋维修资金;属于售后公房性质,配备电梯的,本户维修资金余额为房屋维修资金和电梯水泵大修和更新资金余额之和。补交的维修资金,未配备电梯的,补入房屋维修资金;配备电梯的,七分之五补入房屋维修资金,七分之二补入电梯水泵资金。
操作:
  (1)通过售公房维修资金信息系统-产权转移或抵押补足维修资金进行处理。
  (2)持打印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表,业主大会盖章后,到建行相关网点办理落地审核和交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