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逐渐完善,老百姓提取公积金也更加便利,但也有一些人因不符合相关条件或想提取公积金另作他用,而动起了骗提、套取公积金的心思。近期,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时,甄别发现两例违规骗提套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并将案件移交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新城派出所办理。

  一、用假的购房文件骗取公积金,中介、职工双双被拘留

  市民梁某受限于自身条件不符合政策要求,找到中介江某帮助其提取住房公积金,后江某帮助其购买了购房的虚假证明文件,二人持虚假证明材料到市民服务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窗口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发现其所提供材料异常,经查证系伪造材料,并将案件移交南城公安分局新城派出所。经新城派出所进一步核查,江某和梁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分别给予江某行政拘留十日、梁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涉案虚假购房合同等材料。

 

 

  二、持假结婚证办理业务被依法拘留

  市民卓某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在提交资料审核过程中,被窗口人员发现所提供的结婚证系伪造证件,并将案件移交南城公安分局新城派出所。经新城派出所进一步核查,卓某对自己使用假冒结婚证办理公积金业务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卓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涉案假冒证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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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

 

  对于骗取住房公积金,可能有些人不以为意,会觉得“公积金不就是我自己的钱么?我还不能把自己的钱取出来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此特别提醒大家:虽然住房公积金归职工所有,但是必须专款专用!相关法律法规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有明确且严格的规定,不满足规定条件和情形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是违法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规定: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3、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在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过程中涉嫌伪造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证明材料或以虚假交易等形式套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大家一定要依法依规使用公积金

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