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上 海 市 总 工 会

沪公积金〔2012〕47号

 关于举办建行杯第四届上海市住房公积金
“百佳诚信缴交企业”网上评选和
“诚信缴交企业”网上申报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住房公积金缴交单位行政和工会: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树立单位诚信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良好风尚,扩大住房公积金缴交覆盖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总工会决定联合举办建行杯第四届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百佳诚信缴交企业”网上评选和“诚信缴交企业”网上申报活动(以下简称“百佳诚信缴交企业”活动)。“百佳诚信缴交企业”和“诚信缴交企业”称号对于企业宣传自身形象、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等具有重要意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为确保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上海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活动组委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活动的组织、宣传、审批、评选、发布、命名等工作,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区县管理部)会同区县局(产业)工会负责区域范围内活动的组织工作。
  二、申报和参评范围、条件符合以下申报条件的本市住房公积金缴交企业均可申报参评(机关和事业单位暂不纳入申报范围):
    1、2011-2012年连续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缴交符合本市的规定,无应缴未缴的情况,为外地城镇户口职工和派遣制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
    3、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的规定计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
    4、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如基数调整、个人开户、转入、转出、封存、启封、汇缴、补缴、提取等);
    5、不存在已查实的违反公积金政策的行为。
  三、申报办法申报单位自即日起可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百佳诚信缴交企业”活动专栏网页填报并打印申报表(附最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复印件),寄送所在区县管理部,联系及咨询电话为62441200。
  1、“诚信缴交企业”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于2012年10月31日前在网上提交并寄送至所在区县管理部。
  2、“百佳诚信缴交企业”的申报表除单位行政和工会签字盖章外,还需阐述申报理由(说明单位近几年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诚信情况及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的特色和规范之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于2012年9月15日前在网上提交并寄送至所在区县管理部。
  申报参评以单位行政为主,工会组织应积极参与配合。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对下辖基层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进行摸底,动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百佳诚信缴交企业”,并于2012年10月12日前将填写的活动情况表(在“百佳诚信缴交企业”活动专栏或市总工会网站上下载)报市总工会。
  四、评审、评选办法
    1、申报“诚信缴交企业”将进行区县和市两级审核。审核通过授予“诚信缴交企业”称号后,在网上无限期公示并供查询。允许职工对本单位诚信缴交情况提出异议,经核查属实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本届起,“诚信缴交企业”称号不再区分届别,除发生撤销称号的情况外,单位可一直保持该称号,无需每届申请。
  2、由区县管理部牵头组织在已取得“诚信缴交企业”并申报“百佳诚信缴交企业”的名单内评选出100家以内的单位作为区级“百佳诚信缴交企业”,并从中推选工作最优秀的单位提名市级“百佳诚信缴交企业”。各局(产业)工会可提名本系统优秀企业为“百佳诚信缴交企业”。组委会将根据提名评选出150家单位作为“百佳诚信缴交企业”候选单位上网公开投票20天。最后由组委会根据投票情况和意见反馈情况评选出100家左右“百佳诚信缴交企业”。
  投票规则:住房公积金网个人会员一人只能投票一次,投票票数可大于1票并小于等于100票。本单位职工可对本单位投一票否决票。住房公积金网个人未注册为会员的用户可在网站信箱反馈对候选单位的意见。
  为保证评选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评选质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62441200接受对此次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3、在活动基础上建立网上“百佳诚信缴交企业”和“诚信缴交企业”数据库供职工查询,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长期维护。对经查实存在不诚信缴交行为的单位将撤销其荣誉称号。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应积极配合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展各项业务和实施监管。
  4、为鼓励职工参与网上投票,活动组委会将在投票职工中举行抽奖并在网上公布抽奖结果。
  五、表彰奖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总工会在年底前联合召开命名表彰大会,对本次活动评选出的“百佳诚信缴交企业”授予奖杯和证书,并对其公积金经办人员给予奖励。“诚信缴交企业”将获得荣誉称号电子证书和网上宣传等奖励。另外,本次活动设立“优秀组织奖”,表彰为组织本届活动作出积极贡献的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建行支行、公积金管理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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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О一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