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单位住房专项贷款利率和展期贷款利率的通知
沪公积金发〔1996〕17号
各区、县、局公积金运用中心(房改办):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沪银计〔1996〕2011号文的精神,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调整单位住房专项贷款、单位住房展期贷款利率。
一、单位住房专款贷款利率,一年期月利率由6.0‰调整为7.05‰,每增加一年上调0.6‰,三年为限。
二、单位住房展期贷款利率,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期限一般掌握在半年之内,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利率调整前已发放单位住房专项贷款的利率按原合同利率计息;利率调整后签订的新借款合同,按调整后利率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