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降低个人购房
首期付款比例,延长贷款年限的补充通知
沪公积金发〔1998〕62号
本市各国有商业银行,各区、县住房公积金运用中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调整住房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沪银贷信〔1998〕2036号〗规定:“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本次调整后的同档次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执行”和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降低个人购房首期付款比例,延长贷款年限的通知》〖沪公积金发〔1998〕第57号〗。现将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补充通知如下:
一、 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自1998年7月15日起,一年期由6.912%调整为6.930%;二年期由7.200%调整为7.020%;三年期由7.488%调整为7.110%;贷款展期利率按三年期利率执行。原贷款自1999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利率计息。
二、 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