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沪公积金发〔1998〕106号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区、县住房公积金运用中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调整住房贷款利率的通知》(沪银贷信〔1998〕2067号),现决定对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如下:
一、 住房公积金存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作调整。
二、 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自1998年12月15日起,按本次调整后的同档次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执行,一年期年利率由6.93%调整为6.39%,二、三年期年利率由7.11%调整为6.66%。
1998年12月15日前发放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在1999年1月1日调整。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