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1年度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所属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
缓缴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沪公积金〔2001〕68号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所属各控股(集团)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0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验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同市经委协商,针对市经委系统所属单位实际情况,对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问题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问题
(一)申请条件
企业效益较差,职工本人和单位按各7%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可以提出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企业效益较差是指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200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0%以下的微利企业。
(二)审批程序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商同级工会后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经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报市经委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二、关于缓缴住房公积金问题
(一)申请条件
1. 2000年度亏损的企业;
2. 企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200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
3. 必须认真制订《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补缴计划承诺书》;
4. 原已申请缓缴的企业除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外,原则上要按原制订的《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补缴计划承诺书》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后才能提出缓缴申请。有特殊困难的单位应由市经委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协商同意后才能办理缓缴手续。
(二)审批程序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商同级工会后提出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并制订《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补缴计划承诺书》,报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同意,由市经委审批同意后,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三、办理时间
市经委系统所属单位2001年度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工作应在2001年6月30日以前全部完成,并在7月30日以前完成2001年度的基数调整和验证工作。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00一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