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的通知

沪公积金〔2007〕46号

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受托银行:
    根据国家建设部(建金管〔2007〕177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精神,并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7〕24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现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做如下调整: 
    一、从2007年7月21日起,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5年(含)以下贷款由现行年利率4.41%调整为4.50%;5年以上贷款由现行年利率4.86%调整为4.95%。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表和10万元等额本息还本付息表见附件。
    二、2007年7月20日(含7月20日)前受理并签订合同的按原利率执行,2007年7月20日以后受理并签订合同的贷款,执行建设部和人民银行通知的规定。2007年7月21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从2008年1月1日起按上述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