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的通知
沪公积金〔2008〕41号
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受托银行:
根据国家建设部(建金〔2008〕169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精神,并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8〕24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现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做如下调整:
一、从2008年9月16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由现行的4.77%调整到4.59%,下调0.18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5.22%调整到5.13%,下调0.09个百分点。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表和10万元等额本息还本付息表见附件。
二、2008年9月16日(含9月16日)以后发放的贷款,执行建设部和人民银行通知的规定。2008年9月16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从2009年1月1日起按上述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