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沪公积金〔2010〕81号

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各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2010〕21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的通知》(银发〔2010〕359号),对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如下:
  一、 从2010年12月26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34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91%调整为2.25%。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二、 从2010年12月26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贷款年利率从3.50%调整为3.75%;五年期以上贷款年利率从4.05%调整为4.30%。
  三、 2010年12月26日(含12月26日)以后发放的贷款,执行本通知规定。2010年12月26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自2011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表: 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略)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0万元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表(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