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基金财务管理的通知
沪公积金〔2007〕79号
各住房公积金个贷受托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基金管理,根据有关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贷基金
1.个贷基金划回
各行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剩余个贷基金全部划回至我中心在建行的公积金专户,并确保当天到帐。各分行、支行基金帐户年底应无余额。
日常每月,各行应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个贷管理和操作规范》的要求,于次月第一个营业日前将剩余个贷基金全部划回。
2.个贷基金申请
从2008年1月1日起,个贷基金原则上每周申请一次。每周星期一为基金申请日,前一星期五之前应将填写完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金申请书》传真至市中心计划财务处。
3.会计资料交接
从2008年1月1日起,各行将每月基金帐户对帐单、回单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送至市中心计划财务处。
二、关于个贷还款资金
1.各行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还本、还息帐户资金余额全部划清至市中心指定帐户,并确保当天到帐。
2.各行每月收回的公积金贷款还本、还息资金应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个贷管理和操作规范》的要求执行,对应日扣款的银行按旬上划,固定日期扣款的银行扣款后上划,并应在次月第一个营业日前,将本月收到的尚未划回市中心的公积金个贷本金、利息全部划清。
三、关于帐户监管
请各行于2008年1月底前办理开通基金帐户网上银行查询功能的手续,便于市中心实时监管基金帐户的变动情况。
特此通知,请协助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