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面实行贷款担保的通知

沪公积金〔2002〕23号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为建立和健全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风险防范机制,自2001年12月以来,本市在静安、虹口、宝山三区试点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取得预期效果。为进一步方便借款人、方便受托承办银行,提高运作效率,培育发展上海个人购房贷款市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流程进行了优化完善,实行由受托承办银行办理受理至确认、发放贷款的相关工作,担保公司进行事后复核的操作办法。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现决定从今年3月11日起(以住房公积金受理查询单上的受理日期为准),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全面实施贷款担保方案(见附件),请抓紧做好准备工作。
  附: 关于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实施方案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