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纳入本市城市更新范围内的旧住房更新改造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设期内租赁住房过渡安置的,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含子女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申请人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的,应当符合当前贷款无逾期的条件。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的:

提取申请人身份证件;提取申请人非业主本人时,还应当提供业主的身份证件以及关系证明材料;

2、委托办理的:

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经人民法院认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申请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件、监护关系材料(法院判决书、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可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提取申请人有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金等业务的,应当由本人当场签署承诺告知条款,不可委托他人代办。

(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1、房屋改建(拆除重建)改造协议书;

2、改建旧住房的办理退房通知;

3、项目建设期内租赁住房过渡安置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三)申请人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三、服务方式

旧住房更新改造项目所在区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按规定可使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电子证照的,申请人可提供本市电子证照,并免于提交纸质材料。对于业务需要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经办人代为扫描、打印或复印。

2、申请时间不得晚于项目建设期结束后六个月。每次提取的支付租金月份在项目建设期内,不得晚于申请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