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与共同借款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2、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及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外省市缴存职工应当进行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审核;共同借款申请人应当为借款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年满18周岁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4、公积金账户唯一且未被冻结,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租金约定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约定等);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申请贷款前6个月的本市灵活就业缴存期内未发生过住房公积金提取,且申请贷款的时间不得早于末次缴至的住房公积金年月;
5、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申请人家庭(指申请人、配偶与未成年子女,下同)或共同借款申请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或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6、借款申请人必须是购买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产权人,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并能够提供购买的相关合同或者证明文件、身份证明、首付款证明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材料;借款申请人本人占抵押物份额不低于所有产权人平均份额;
7、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8、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二、不予贷款情形
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申请人家庭在本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或者在全国存在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或有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2、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或者最近5年存在连续6期(含)或累计超过12期(含)的逾期记录的;
3、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的;
5、最近3年内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或者最近5年内存在以欺骗手段违规获得公积金贷款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6、所购买房屋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或者仅购买房屋部分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除外);
7、存在对还款意愿及还款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经济纠纷或违法行为的;
8、在本市存在未办结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包括《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状态为未注销、无回执、有准予贷款的回执但无结清凭证的;
9、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规定不予贷款的情形。
三、贷款套数认定
1、借款申请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或者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在全国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或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
2、借款申请人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或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
3、贷款受理机构在套数认定前,应通过本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查询确认借款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房屋登记信息。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婚前与父母共有1套产权住房,或借款申请人与其配偶婚前各自与父母共有各1套产权住房,或借款申请人尚未建立婚姻关系且与其父母共有1套产权住房的,可以认定为查询到的住房不属于借款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房屋。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与父母共有的产权住房,产权登记时间应早于借款申请人婚姻登记时间。
四、首付款比例
1、购买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2、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贷款所购住房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3、申请组合贷款的,应当同时满足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的首付款比例要求。
五、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高于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的贷款额度(基本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为30倍,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为10倍);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缴存比例超过14%的,参照缴存补充公积金计算贷款限额;
2、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3、不高于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的每月还本额占月工资基数比例不超过40%);
4、不高于本市最高贷款额度:
(1)购买首套住房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65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130万元;
(2)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3)缴交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在上述额度基础上增加15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上述额度基础上增加30万元;
(4)符合我国生育政策的多子女家庭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至少有一个子女为未成年人的,最高贷款额度(含补充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在本市现行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
(5)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限额根据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申请贷款前60个月内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时间系数与本市个人或者家庭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综合确定。累计缴存时间系数如下:
累计缴存时间 | 1年(含)-2年 | 2年(含)-3年 | 3年及以上 |
累计缴存时间系数 | 0.5 | 0.8 | 1 |
5、影响贷款额度的其他因素。
六、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期限标准:
1、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2、购买一手住房的,不超过30年。购买二手住房的,所购住房房龄在20年以下的,不超过30年;所购住房房龄在20年(含)至35年之间的,不超过50年与房龄之差;所购住房房龄在35年(含)以上的,不超过15年。
七、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八、还款方式
1、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
公式为:
2、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
公式为: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首付及利率政策表
所购住房 | 购买首套住房 | 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 ||||
借款家庭 | 1人参与贷款 | 2人以上参与贷款 | 1人参与贷款 | 2人以上参与贷款 | ||
无孩或单子女家庭 | 多子女家庭 | 无孩或单子女家庭 | 多子女家庭 | |||
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金额 | 65万元 | 78万元 | 130万元 | 156万元 | 50万元 | 100万元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金额 | 15万元 | 18万元 | 30万元 | 36万元 | 15万元 | 30万元 |
可贷金额合计 | 80万元 | 96万元 | 160万元 | 192万元 | 65万元 | 130万元 |
首付比例 | 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 1、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 2、所购住房位于自贸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 ||||
贷款利率 | 五年期(含)以下2.1%, 五年期以上2.6% | 五年期(含)以下2.525%, 五年期以上3.075% |
注: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最高可贷额度与累计缴存时间有关,具体请见《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