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入管集中封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


一、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
3、《关于重申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发[1997]第55号)。
4、《关于职工配偶在外省市(户口在外省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职工能否提取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意见》(沪公积金发[1997]第56号)。
5、《关于对沪公积金发[1997]第55号文中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政策的补充通知》(沪公积金指[2000]第14号)。
6、《关于购买存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联系函》(沪公积金指函2001-3-274)。
7、《关于加强对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公积金[2001]101号)。
8、关于印发《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公积金[2000]136号 )。
9、《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补充通知》(沪公积金[2001]11号 )。
10、《上海市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管理办法》(沪公积金[2002]57号)。
11、《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实时管理系统和启用社会保障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的通知》(沪公积金[2002]90号)。
12、《关于对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补充通知》(沪公积金[2003]49号)。

二、申请

1、 申请条件

入管集中封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

(1)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房地产权证发证日期起6个月内),且申请人及申请人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3)离休、退休或者达到法定离休、退休年龄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6)非沪籍职工离沪的。
(7)一次性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本息不超过3个月的。
(8)重复账户需合并的。

入管集中封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

2、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 填妥的《入管封存户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单》。

(2) 提取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①提取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②代办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及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③提取人出具给代办人的书面委托。

(3)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① 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应按以下规定分别提供证明材料:
a、购买商品房、二手房以及公有住房房款已付清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房发票(个人购房交款凭证)、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b、购买公有住房直接使用公积金冲抵房款的,应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个人购房交款凭证(一式五联未加盖建行业务章或现金收讫章)、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c、动拆迁安置产权住房的,应提供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书、房地产权证、安置住房超面积部分费用的发票或收据、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d、购买拍卖产权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房地产权证、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② 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应按以下规定分别提供证明材料:
a、建造、翻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土地使用证)或原房地产权证、区、县建管部门同意建造、翻建的批复、提取人与建房人或土地使用人或原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b、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区、县房管部门关于房屋需要大修的证明(城镇地区私房可凭危房督修通知)、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或原房地产权证、大修工程费用的收据或发票、提取人与土地使用人或原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③ 离退休的,应提供本人的离、退休证(失业人员无法取得离退休证可凭养老金发放卡)。

④ 死亡的,应提供户籍证明(户口注销原因是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或医院死亡鉴定通知书、.继承人合法继承身份的证明材料(如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或经公证处公证的遗赠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⑤ 户口迁出本市的,应提供户籍证明(户口注销原因为迁出本市)或外省市的户籍证明。

⑥ 出境定居的,应提供户籍证明(注销原因为出境定居)或出境定居的签证(指定机构提供签证翻译件)。

⑦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市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⑧ 非沪籍职工离沪的,应提供非沪籍的户籍证明、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⑨ 提前结清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结清的凭证(必须注明末次还款金额)、提取人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

(4)重复账户需合并的,还需提供填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申请表》(可从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下载此表)。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1、职工只有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但必须征得他们的书面同意,并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职工因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提取截止日期为在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金额算至产权证发证当月;职工因提前结清购房贷款需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提取截止日期为在结清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取金额算至结清当月。

3、入管封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选择到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办理审核手续,需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事务受理网点办理,不得跨区办理。

4、本人不能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需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必须是申请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并应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或结婚证)和书面委托证明。

5、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不能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部分或全部支付购房款,但可使用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归还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