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入管集中封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审核


一、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
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办法》(沪公积金发[1999]第54号)


二、申请

1、申请条件

入管集中封存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的。

2、申请人

需要将入管集中封存账户转移到新单位的职工。

3、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填妥的《入管封存户公积金(补充公积金)转移受理单》。

(2)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3)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5)转入单位(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

三、需注意的问题

1、在进行个人账户未到账转出的强制审核之前,须先确认该个人账户所在单位已办理了入管封存审核和转移手续。

2、个人账户信息与实际不相符时,须由该职工原单位出具确认该个人账户为该职工所有的证明后才能办理转出审核,同时将正确的身份证号码输入系统中。

3、由于单位新开账户造成系统暂时读不到转入单位账户信息时,在确认单位已在建行开户,且单位开户信息与职工所提供的一致时,可以进行强制审核。

4、在进行转出预报时,若审核日期已超过二个月以上,须确认该个人账户在审核日期至转出预报日期的这段时间内未曾转入过需转入的单位后,才能办理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