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
3、《关于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委托转移业务的函》(沪公积金[2001]第79号)
二、申请
1、申请条件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原单位未拖欠其住房公积金,但原单位已终止(或去向不明)无法为其办理转移手续,或者原单位故意扣押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申请委托转移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2、申请人范围
(1)需要办理委托转移的职工本人。
(2)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前来办理的,可以委托其配偶或直系血亲。
3、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填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委托转移申请表》及委托转移承诺书。
(2)职工本人的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受本人委托办理的,应提供本人和代理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代理人为委托人配偶的,应提供户口簿或结婚证;代理人为委托人直系血亲的,应提供户口簿,如果委托人和代理人不在同一户口簿内的,应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关系的户籍证明)。
(4)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①原单位开具的《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原件和复印件。
②《劳动手册》的原件和复印件。
③新单位开具的《上海市区(县)职工录用名册》的原件和复印件。
④已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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