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
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办法》(沪公积金发[1999]第54号)
二、申请
1、申请条件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转移且职工又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时,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予封存的。
2、申请人
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
3、申请时间
终止劳动关系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4、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填妥并盖公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充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充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汇总表》。
(2)封存原因证明材料:
①单位变更或终止的,应提供上级有关部门的批文的复印件,或工商、税务注销证明的复印件。
②职工合同期满不再延期,或者合同期内被解聘,或者职工辞职、被单位辞退、除名,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应提供《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复印件,或者《上海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解除工作关系审批表》或《上海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解除工作关系证明》复印件。
③职工被判刑、劳教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如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
④其他情况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
三、需注意的问题
1、在选择入管封存强制审核之前,须确认个人账户已转入入管封存上报单位账户内或入管封存上报单位已新开设个人账户,且个人账户信息无误。
2、个人账户信息中身份证号码与单位所提供的不相符时,须由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再次确认该个人账户为该职工所有,并且所提供的身份证号码正确无误,并由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在“入管清册”中该职工姓名旁签字后,将单位所提供的身份证号码输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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