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1、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海市信访条例》。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
3、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文件。
二、受理
1、受理范围
(1)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以下简称区县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
(2)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政策的行为的申诉和检举。
(3)对有关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政策的咨询。
(4)对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意见、建议。
(5)属于本区县中心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2、受理渠道和材料
(1)书信。信件及其所附相关材料。
(2)走访。来访人填写的《群众来访情况登记表》,留下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信访人需在留存的复印件上逐页签字)
信访中较常见的反映单位欠缴、少缴或漏缴、不缴住房公积金的,来访人需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① 单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分两种情况:
●职工已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如职工在该单位期间缴交“三金”的,职工须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和退工单、劳动手册),工资单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储金额结算单;如“三金”未缴交的,职工须提供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单位补缴社保金的凭证;如“三金”未缴且未劳动仲裁的,一般应告知职工先经劳动仲裁或法院裁判再反映公积金问题。
●职工未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单位其他职工正常缴存而拖欠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如国有企业部分下岗、长病假、内退职工)的,以及单位整体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信访投诉,应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职工提供相应材料。
② 单位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即缴存基数低于职工实际应计工资基数。职工应提供退工单和劳动合同、劳动手册(脱离劳动关系的)或劳动合同(未脱离劳动关系的),月平均工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结算单等),或劳动仲裁部门及法院的仲裁书、判决书、调解书。
③ 单位漏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即某些月份没有缴存的。职工应提供退工单和劳动合同、劳动手册(脱离劳动关系的)或劳动合同(未脱离劳动关系的);如市中心查询系统可以明确反映单位漏缴的,应由职工个人提供足以证明没有缴存月份的材料,如住房公积金年度结存单等。
④ 单位不办理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设立帐户的。这类信访可能涉及到单位所有职工,应允许职工匿名投诉,并替投诉人保密,但职工须提供完整的信息,包括单位地址、邮编和单位负责人的电话等。
(3)电话。接电话人应填写《群众来电情况登记表》。填写时要求内容清楚。如属投诉违反公积金政策的来电,应建议该职工通过书面来信或来访进行投诉,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4)电子邮件。市中心OA系统转办的信访件(含上海住房公积金网收到的电子邮件)。
3、受理要求
(1)拆信阅看。对当日来信要当日拆封阅看,并按信笺页码顺序整理装订。
(2)来访接待。接待来访者态度热情诚恳,用语文明。
① 职工来访咨询政策法规的,应认真解答,并可分发相关材料给来访人。如缺乏相关政策法规依据的,则不要当场解答,先予记录,待向市中心或有关部门请示或商议后再作解答。
② 职工投诉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应问清有关情况,并要求职工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接待人员先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作初步处理。
③ 如遇集访,应先宣传集访的有关规定,要求集访人员推选3—5名代表提出信访事项。接待集访代表时尽可能与其他信访人和事务受理分开,并请来访代表留下书面材料,受理后应由区县中心领导及时上报市中心。
④ 对信访问题,要认真登记摘录,积极做好疏导化解协调工作。区县中心应根据职权范围接待来访,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引导来访人向有权的主管部门反映。
(3)接听电话。接听时应注意文明礼貌,并做到“热心、耐心、细心、诚心”。
①咨询类来电,应当场解答,并作好咨询类别的数量登记。
②求决、投诉和意见、建议类来电,应问清情况,并作好记录。一些初次投诉类来电(一般来电人不愿来访或来信投诉的),应先与有关单位联系,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③对于不属于区县中心职权范围的来电,应引导来电人向有权的主管部门反映,如可提供有关的电话或地址的,可告知来电人。
(4)接收网上信访。信访人员应当天认真查看市中心网上转办的信访件内容,对区县中心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件要及时受理并告知网上反馈信息的转出部门。
三、办理
1、办理职责分工
(1)直接办理。对区县中心受理的区县范围内的单位职工反映的住房公积金欠缴等信访问题,由区县中心直接办理;
(2)市中心转办。区、县中心应对市中心转办、交办的信访件予以办理,一般信访件在受理的30天内,复杂的信访件在90天内应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市中心(包括已处理或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处理的)。
(3)转市中心。属市中心办理或应由市中心转集团公司办理的信访件,区县中心在登记受理后转市中心处理。
2、办理程序
(1)登录。信访人员在受理信访材料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把信访人姓名、联系方式、信访反映的主要内容、类别等内容在OA系统中进行登录并编号,凡信访件附有关材料、证件的,要作备注,转交或退还的则另作登记。
(2)转办。对于非本区县中心办理范围需转市中心的信访件,在信访件登录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转出(含相关信访材料),并在该信访件转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告知信访人。
(3)承办。根据信访件内容,信访人员提出拟办意见,并报区县中心分管领导阅批。对来信来访,要区别轻重缓急,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对联名的、言辞激烈的以及疑难的来信来访,要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迅速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为领导处理信访件提供准确的材料。承办人应在该信访件登录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如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应在办理时限之前的3个工作日内向分管领导申请延长办理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由信访人员修改办结时限,但最长办理时限不得超过90日。
① 求决类信访办理事项,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登记之日起30日内。
② 投诉类信访办理事项,按以下办理时限处理:
● 单位对个别职工不缴存或少缴、漏缴住房公积金。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应在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出《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信访处理的函》,要求单位解决。办理时限为登记之日起30日内。如办理时限内未办完的,可申请延长办理,但最长不超过90日。
● 单位整体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不替下岗、内部退养、待退等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时限为登记之日起30日内。如办理时限内未办完的,可申请延长办理,但最长不超过90日。
● 单位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在登记之日起的10日内书面发函要求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如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办理有关开户手续的,可提请市中心进入行政执法程序。
● 其他投诉类信访办理事项,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登记之日起30日。如处理确有困难的,可提请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办法,最长不超过90日。
③ 建议、意见类信访办理事项,建议类的信访办理事项,应在登记之日起的5日内回复礼节性信函。意见类的信访办理事项,如确存在该信访事项反映的情况,办理时限为登记之日起30日内。如所反映情况有误,应在登记之日起15日内做好解释性回复工作。
④ 咨询类信访办理事项,如网上转来的咨询类的信件,应在受理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邮件或电话回复。其他咨询类的信访事项办理时限应为登记之日起30日内。
(4)答复。按《信访条例》要求,凡初次信访(除反动、匿名、地址不详及没有联系人的信访件除外)原则上应件件有答复。重复信访件可视情况做好重点答复。答复方式可为电复、信复或面复。信复要求用词妥贴,有情有理。电复和面复要注意文明礼貌,热情耐心。
五、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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