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事务受理办公室介绍
一、 总的情况介绍
1. 办公地点 金陵东路569号9楼(汇通大厦,云南南路口)
2.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六, 9:00 am--17:00 pm
3. 咨询电话 53828766
4. 受理咨询流程
总台咨询
领取服务台号
按号等候受理
5. 文明服务守则
文明接待,
礼貌用语;
恪尽职守,
诚信为民;
规范操作,
解答清楚;
廉洁自律,
公道正派;
办事公开,
讲究效率。
二、 受理业务范围
1. 单位办理部分
  ⑴ 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入管集中封存审核
  ⑵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支行变更登记
  ⑶ 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名称变更登记
  ⑷ 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注销登记
  单位申请使用售房净归集款
  ⑹ 单位申请退还或使用个贷保证金
 
2. 个人办理部分
  ⑴ 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信息查询
  ⑵ 社会保障卡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登录和修正
  ⑶ 入管集中封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审核
  ⑷ 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委托转移
  ⑸ 入管集中封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
  ⑹ 住房公积金提取复议
  ⑺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复议
 
3. 单位和个人都能办理部分
  ⑴ 住房公积金特殊补缴
  ⑵ 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
 
4. 咨询和投诉部分 
  ⑴ 信访受理
 
5. 附件
  ⑴ 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⑵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复议范畴
 
三、 业务办理流程
单位办理部分
1. 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入管集中封存审核
·申请条件: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帐户无法转移且职工又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时,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应予封存的。
·申请人: 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
·申请时间: 终止劳动关系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封存原因证明材料:
    ① 单位变更或终止的,应提供上级有关部门批文的复印件。
    ② 职工合同期满不再延期,或者合同期内被解聘,或者职工辞职、被单位辞退、除名,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应提供"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复印件,或者"上海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解除工作关系审批表"或"上海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解除工作关系证明"复印件。
    ③ 职工被判刑、劳教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
    ④ 其他情况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
⑵ 填妥并盖公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充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 册》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充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汇总表》。
·受理时间: 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受理后的业务处理: 单位收到《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审核表》后,填写《上海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时,携带《审核表》、《上海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及公积金汇缴资料到经办银行办理汇缴及封存转移手续。
 
2.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支行变更登记
·申请条件: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因为办公地址变动等原因需要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支行的。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证明复印件。 料复印件。
  ⑵ 单位迁址证明等申请变更材
  ⑶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支行变更登记表》(可到建行支行领取或者从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下载此表)。
·受理后的业务处理: 单位携带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的《上海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支行变更登记表》等材料到新地址建行支行办理变更手续。
 
3. 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名称变更登记
·申请条件: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不变,发生单位名称变更时需要变更登记的。
·申请时间:自单位名称变更之日起30日内。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等签发的名称变更核准材料复印件。
  ⑵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证明复印件。
  ⑶ 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码IC卡。
  ⑷ 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户变更登记表》(可到建行支行领取或者从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下载此表)。
·受理后的业务处理: 单位携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的《上海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户变更登记表》和《上海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审批单》等材料到单位帐户所在建行支行办理变更手续。
 
4. 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注销登记
·申请条件: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等情形,需要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的。
·申请时间: 自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工商部门或税务部门核发的注销通知书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单位撤销的批复复印件。
  ⑵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户销户登记表》(可到建行支行领取或者从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下载此表)。
  ⑶ 《住房公积金登记证》。
·受理后的业务处理: 单位携带工商部门或税务部门核发的注销通知书复印件、经审核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户销户登记表》到帐户所在建行支行办理销户手续。
 
5. 单位申请使用售房净归集款
·申请范围:
  ⑴ 申请将本单位售房净归集款(以下简称"净房款")用于建造、修理、购买住房及用于本单位住房货币化方案实施的。
  ⑵ 在单位发生破产、注(撤)销、兼(合)并等情形时,申请使用本单位净房款的。
  ⑶ 申请将本单位帐户内的净房款用于归还其产权单位的。
·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没有住房公积金专项单位借款逾期,也没有欠缴住房公积金。否则, 申请单位应将净房款用于偿还逾期贷款或者补缴所欠住房公积金。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单位申请使用"净房款"的书面申请(主要内容包括:使用理由、使用金额、使用的单位"净房款"帐号、"净房款"来源的项目及产权单位等相关情况)。
   ⑵ 填妥的《系统单位申请使用售房净归集资金核定表》(需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有上级主管单位的,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
   ⑶ 使用"净房款"用于建造、修理、购买住房的,提供建造、修理住房的有关批准文件、计划或者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
   ⑷ 将"净房款"用于单位货币化分房方案实施的,提供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及职代会决议等资料。
   ⑸ 申请单位发生破产、注(撤)销、兼(合)并的,提供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法律文书、工商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批准企业注(撤)销的有关文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企业兼(合)并的有关文件。
   ⑹ 将"净房款"用于归还产权单位的,提供与"净房款"产权单位产权关系的合同、协议等资料以及产权单位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⑺ 申请单位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因种种原因未及时到帐,被系统认定为欠缴单位的,提供"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复印件证明已正常缴交。
   ⑻ 申请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由其他单位缴存的,提供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帐号及缴存情况的书面说明(应注明相应的责任承诺)。
   ⑼ 申请单位没有符合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对象,提供没有缴存对象的书面说明(应注明相应的责任承诺)及其相关资料。
·受理后的业务处理:
   承办人告知单位经办人员于6个工作日内等待答复(若遇特殊情况则不受6个工作日限制)。
 
6. 单位申请退还或使用个贷保证金
·申请范围:
有个贷保证金的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退还或使用个贷保证金。
  ⑴ 申请退还个贷保证金的条件:
    ◎ 个贷保证金所保证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终止的。
    ◎ 提供个贷保证金的单位恢复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满六个月的。
    ◎ 提供个贷保证金的单位已终止的。
  ⑵ 申请使用个贷保证金的条件
    ◎ 提供个贷保证金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专项贷款逾期,需要使用个贷保证金偿还其逾期贷款的。
    ◎ 提供个贷保证金单位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已制订并履行相应补缴计划,需要使用个贷保证金补缴住房公积金欠缴款的。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申请退还个贷保证金
    ◎ 单位要求退还个贷保证金的书面申请(主要内容包括:退还理由、退还金额、退还个贷保证金的帐号、申请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帐号以及要求退还个贷保证金资金入帐的帐号及其帐号名称)。
    ◎ 填妥的《单位申请使用个贷保证金核定表》(加盖单位行政公章,若有上级主管单位的,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
    ◎ 个贷保证金所保证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已终止、申请单位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单位终止等情况的证明资料。
⑵ 申请使用个贷保证金
    ◎ 单位要求使用个贷保证金的书面申请(主要内容包括:使用理由、使用金额、使用个贷保证金的帐号以及申请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帐号)。
    ◎ 填妥的《单位申请使用个贷保证金核定表》(加盖单位行政公章,若有上级主管单位的,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
    ◎ 申请用于补缴住房公积金欠缴款的,申请单位必须提供单位补缴计划承诺书及具体的补缴清册。
·受理后的业务处理:
   承办人告知单位经办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等待答复(若遇申请单位有逾期未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专项贷款,或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则不受5个工作日限制)。
 
个人办理部分
1. 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信息查询
·申请查询内容:
  ⑴ 基本信息查询:帐户帐号、当前余额、开户日期、最后缴存月份和月缴存额、帐户当前所在单位等信息。
  ⑵ 明细信息查询: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最近18个月的缴存、提取、封存、转移等信息。
·申请人的范围:
  ⑴ 参加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职工。
  ⑵ 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前来查询的,可以委托其配偶或直系血亲。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⑴ 由申请人当场填写并签名的《上海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查询申请单》(以下 简称《查询申请单》)。
  ⑵ 本人查询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和复印件。
  ⑶ 如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由委托人签 字的代理查询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证明(配偶关系的,提供户 口簿或结婚证;直系血亲关系的,提供户口簿)。
 
2. 社会保障卡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登录和修正
·申请办理内容:
  ⑴ 社会保障卡中个人公积金帐号空缺需要登录的。
  ⑵ 社会保障卡中个人公积金信息滞后需要修正的。
·申请人:
   参加本市住房公积金缴交的职工。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社保卡。
  ⑵ 身份证原件。
  ⑶ 填妥的《社会保障卡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登录和修正业务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
·受理后的业务处理:
  ⑴ 受理人审核申请人材料准确无误后予以受理。
  ⑵ 受理人确认信息正确后对社保卡中的个人公积金帐号进行登录或对滞后的公积金信息进行修正。
  ⑶ 承办人对以下3种情况暂缓办理个人公积金帐号登录和修正业务:
    ◎ 社保卡身份证号勾连出多条个人公积金帐户信息的。
    ◎ 社保卡中个人姓名与中心数据库信息不一致的。
    ◎ 社保卡身份证号无法勾连个人公积金帐户信息的。
 
3. 入管集中封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审核
·申请条件:
   入管集中封存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申请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的。
·申请人:
需要将入管集中封存帐户转移到新单位的职工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⑵ 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⑶ 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
  ⑷ 转入单位(新单位)住房公积金帐号。
  ⑸ 填妥的《封存户公积金(补充公积金)转移受理单》。
·受理后的业务处理:。
  ⑴ 承办人打印《个人帐户转移受理单》交申请人(或代理人)。
  ⑵ 职工帐户转移到帐后,建行以书面形式通知转入单位。
 
4. 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委托转移
·申请条件:
   因职工已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原单位未拖欠其住房公积金,但原单位已终止(或去向不明)无法为其办理转移手续,或者原单位故意扣押其住房公积金帐户,职工申请委托转移其住房公积金帐户的。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⑵ 原单位开具的《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或者《劳动手册》,或者新单位开具的《上海市区(县)职工录用名册》,或者已经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能证明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⑶ 填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委托转移申请表》。
·受理后的业务处理:
   承办人在7个工作日内将盖章的《审核表》和填妥并盖章的《上海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传递到建行黄浦支行,由建行黄浦支行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管转移工作。
 
5. 入管集中封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
·申请条件:
   入管集中封存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
  ⑴ 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房地产权证发证日期起6个月内),且申请人及申请人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⑵ 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⑶ 离退休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⑷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⑸ 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⑹ 一次性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本息不超过3个月的。
  ⑺ 重复帐户需合并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社会保障卡;如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人签字的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障卡、代理人与委托人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必须是委托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
  ⑵ "提取原因证明材料"所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见附件一 )。
  ⑶ 填妥的《入管封存户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单》。
  ⑷ 重复帐户需合并的,还需提供填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申请表》(可从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下载此表)。
·受理后的业务处理:
   本人在15个工作日内携带以下材料到建行支行办理提取手续。
  ⑴《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⑵ 经盖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属合并帐户的还需携带经盖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申请表》)。
  ⑶ 本人填妥的《上海市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⑷ 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社会保障卡。
  ⑸ 如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携带委托人签字的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障卡、代理人与委托人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必须是委托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
  ⑹ 公积金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6. 住房公积金提取复议
·申请范围:
  ⑴ 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且有特殊原因的。
  ⑵ 职工属于下列情形,持已有提取记录的产权证再次办理提取手续的:
    ◎ 职工购房时因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造成职工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且单位现已为职工补足;
    ◎ 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申请人未一次性办理提取手续。
  ⑶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在产证发证日期后发生过补缴业务(补缴产证发放日当月以前所欠的住房公积金),系统确定金额时未将补缴金额计入提取额度的。
  ⑷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次购房申请提取时,因贷款结清信息未进中心系统,造成无法通过提取系统审核的。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⑵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社会保障卡、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证明以及共同产权人相互关系的证明(如同号分户的需要公安部门出具的同号分户证明)。
  ⑶ 如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只能是申请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的社会保障卡、代理人与委托人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⑷ 符合"申请范围"所列第1、2、4三种情况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拒绝情况告知单》;符合第3种情况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确认书》。
  ⑸ 购房合同(使用权变更产权的需提供支付维修基金的通知)原件和复印件。
  ⑹ 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⑺ 购房发票(公有住房需提供交款凭证或公有住房出售专用收据,存量房无发票的需提供契税完税证)原件和复印件。
  ⑻ 涉及单位补缴的,需提供单位补缴证明。
  ⑼ 因系统认定有公积金债务而拒绝受理的,需提供贷款结清凭证。
·受理后的业务处理:
   申请人(或代理人)携带《提取申请书》、《提取证明》、《复议单》和前述"业务受理需提供的材料"中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经办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7.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复议
·申请范围: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复议范畴"(见附表一)确定。
·申请时间: 。
   自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以内,并已经过贷款办理机构审核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购房合同原件(出售合同、预售合同、买卖合同等)。
  ⑵ 借款人配偶双方及参贷人的住房公积金帐号、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若未婚,则需提供未婚证明)等原件 。
  ⑶ 贷款银行支行名称。
  ⑷ 受理单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具体依"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复议范畴"(见附件二)确定。
·受理后的业务处理:
贷款管理处在接受复议申请后进行复议审核,贷款管理处一般即时给予答复,特殊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复议结果。 
  ⑴ 如复议成功,受理人员打印出复议单,盖"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事务受理办公室业务章",通知或邮寄给客户。
  ⑵ 如不同意复议申请,受理机构打印出"个贷复议申请不予同意"的通知,并通知客户。
 
单位和个人都能办理部分
1. 住房公积金特殊补缴
·申请条件:
   住房公积金少缴或漏缴的单位和职工,符合下列条件,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⑴ 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已转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管理办公室的。
  ⑵ 职工已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尚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
  ⑶ 单位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无法办理补缴手续的。
  ⑷ 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已在新单位,原单位无法直接补缴的。
·申请人:
   住房公积金特殊补缴业务一般情况下应由单位办理,即单位收取个人应缴部分加上单位应缴部分一起办理补缴;如因特殊情况无法由单位统一办理,则由单位和个人分别办理补缴手续。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单位出具的"补缴住房公积金联系函",写明补缴原因、补缴起止月份、每月补缴额和补缴总金额等情况,并由职工和单位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⑵ 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⑶ 填妥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单》(一式两联)、《上海市公积金补缴清册》及《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
·受理后的业务处理:
   单位或者个人携带支票或现金、经盖章的《上海市公积金补缴清册》、《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到建行黄浦支行办理补缴手续。
 
2. 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
·申请范围:
   因单位未及时或错误地为职工办理转移、封存或者重复补缴等原因导致多缴、错缴住房公积金,需纠正的。
·申请人:
   由发生错误的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经职工个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申请表》。
  ⑵ 申请错缴更正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
  ⑶ 错缴职工和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社会保障卡。
  ⑷ 相关的错缴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 因职工退工未及时办理封存或转移手续造成多缴错缴的,应提供职工退工单。
    ◎ 因重复补缴造成的多缴错缴,应提供汇缴书、汇缴变更清册和补缴清册。
    ◎ 因错误转移造成的多缴错缴,应提供转移通知书、汇缴书和汇缴变更清册。
    ◎ 因基数调整错误造成的多缴错缴,提供基数调整清册及社保基数核定表。
·受理后的业务处理:
  ⑴ 审核通过后,打印《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审核单》交职工或单位经办人员。
  ⑵ 单位或个人收到《审核单》后,携带《提取申请书》、《提取证明》和《审核单》到经办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咨询和投诉部分
信访受理
·受理范围:
  ⑴ 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
  ⑵ 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政策的行为的申诉和检举。
  ⑶ 对有关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政策的询问。
  ⑷ 对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意见、建议。
  ⑸ 属于市中心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受理渠道:
  ⑴ 信:地址(金陵东路569号9楼) 邮编(200021)
  ⑵ 访:地址(金陵东路569号9楼)
  ⑶ 电:电话(53828766)
  ⑷ 网:网址(www.shgjj.com)
   E-mail(shgjj@shgjj.com)
·受理需提供的材料:
  ⑴ 信: 信件及所附相关材料
  ⑵ 访: 来访人填写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群众来访情况登记表》及相关反映投诉内容证明材料。
  ⑶ 电: 接电人填写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群众来电情况登记表》。
  ⑷ 网: 有关公积金业务的网上信件。
·受理后的业务处理:
  ⑴ 市公积金中心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的30日内办理完毕;对于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
  ⑵ 需由有关单位承办的信访事项,应在接受之日起的5日内向责任归属单位转办或交办,同时将转办或交办的情况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诉信访人。
  ⑶ 凡初次信访(除反动、匿名、地址不详或没有联系方式的信访事项除外)原则上应件件有答复。重复信访应视情况做好重点答复。答复方式分为电复、信复或面复。
·信访复查:
  ⑴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或者不满意,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要求。
  ⑵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上级机关复查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复查完毕并向上级机关报告复查情况和结果。
  ⑶ 如确认原处理并无不当的,信访人对复查说明仍不服或不满意,但又提不出新的事实和理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般不再处理。
 
 
附件一: 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附件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复议范畴 (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