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开展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3〕4号),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4月开始对全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本市仍有少数单位存在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为所有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现象。

    为切实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现就继续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单位应当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自觉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发现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与现行规定不相符的,应向所在区县公积金管理部报告,并采取措施主动纠正。

    2、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抓紧前往所在区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办理补缴手续或者按要求制定整改计划。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手续。

    3、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继续加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执法检查,依法督促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或者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严肃查处。

    4、对于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或者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除依法处罚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将按规定在上海公积金网上公开该单位名单,并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该单位的违规信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特此通告。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