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当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提取时间段应当在租赁时间段内。提取时间最短为一个月,最长可至租赁合同到期当月。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采用转账方式转入申请人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内。

申请人通过租赁平台提出申请,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等进行核验,审核通过后,市公积金中心将短信通知申请人。第一笔提取资金在当月或次月(视申请时间而定)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内。在申请人申请提取时间段内,每三个月由市公积金中心自动审核通过后,三个月的申请提取资金在当月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