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上海久森木业有限公司清算一案,并指定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清算组),要求市公积金中心申报与该公司有关的债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清算组)依法接受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如有应缴未缴、少缴住房公积金情况的该公司职工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劳动合同、劳动手册、退工单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工资单等工资证明材料邮寄到市公积金中心青浦区管理部(地址:上海市青浦区青龙路69-71号,邮编:201799),随信提交联系方式并在信封上注明“债权申报”字样,以便市公积金中心及时向破产管理人(清算组)进行住房公积金债权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特此公告。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