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4月24日裁定受理上海虹祥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虹祥物业”)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如有应缴未缴、少缴住房公积金情况的该公司职工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虹口区管理部(地址:瑞虹路156号2楼 )反映情况,并请带好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劳动合同、劳动手册、退工单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和工资单等工资证明材料,以便市公积金中心及时向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住房公积金债权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特此公告。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0月23日